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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金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修订:新增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评级要素

  • 财经
  • 2024-12-20 21: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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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订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施行半年多后,《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也相应调整发布。 12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

  新修订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施行半年多后,《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也相应调整发布。

  12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下称《评级办法》),旨在进一步优化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体系,有效实施分类监管,推动消费金融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

  《评级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包括总则、评级要素、组织实施、评级结果与运用、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监管部门可以依据《评级办法》对当年新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进行试评级。

  根据《评级办法》,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专业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科技管理等七个部分,较之前增加“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评级要素,评级指标由定量和定性两类组成。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的满分为100分,各部分的分值权重分别为公司治理(15%)、资本管理(15%)、风险管理(25%)、合作机构管理(10%)、专业服务质量(10%)、消费者权益保护(15%)、信息科技管理(10%)。每一项评级要素满分均为100分,评级要素得分由监管人员按照评分标准评估后结合专业判断确定,评级综合得分按照各评级要素权重汇总形成。在评级综合得分的基础上,根据评级调整事项对评级级次进行调整,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在监管评级级次设置上,《评级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分为1—5级和S级,其中2级和3级进一步细分为A、B两个档次。而此前,消金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级、2级(A、B)、3级(A、B)、4级和5级。

  《评级办法》明确,消费金融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直接划分为5级。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消费金融公司经监管部门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

  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全面反映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状况、专业服务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程度。例如,监管评级为1级的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状况持续良好,公司治理架构健全、机制完善,风险管理能力强,内部控制有效,主要股东抗风险能力突出且对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给予有力支持。消费金融公司可能存在一些轻微问题,但能够通过公司内部“三道防线”及时发现并解决。

  而监管评级为5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则说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资产质量快速劣变,可能或已经出现对外债务逾期,风险外溢趋势明显,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或金融市场稳定,需要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处置或救助。

  对于不同监管评级的消费金融公司,监管部门也将采取差异化的综合监管计划。比如,对监管评级为1级的消费金融公司,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通过现场走访、监管会谈和调研等方式,掌握最新经营状况,适当放宽监管周期、降低现场检查频率,在市场准入、创新业务试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监管评级为5级的消费金融公司,按照高风险非银机构风险处置的有关要求执行。

  不久前,新发布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业务范围进行了修订,区分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鉴于监管评级结果能够全面反映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状况、专业服务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程度,《评级办法》综合考虑不同业务的复杂程度和潜在风险情况,调整优化了不同评级结果可开展的业务品种。

  其中,评级结果为1级、2级、3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开展《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业务,经批准可开展第十六条规定的专项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评级结果为4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开展《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业务。5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将严格限制其业务范围,仅允许在风险敞口不扩大的前提下接受股东方的流动性支持。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评级办法》的修订发布实施,有利于完善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监管体系,提升分类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坚守专业化消费信贷功能定位,强化风险防控,发挥特色优势,促进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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